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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扫黑除恶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

时间: 2024-01-08 11:52:27 |   作者: 开云体育官方入口

  “扫黑除恶”一词来源于中央、国务院在2018年1月23日,发出的《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》。对比过去,这次“扫黑”比“打黑”更加全面深入,是由党中央、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,整合多部门力量,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样的一个问题解决好。

  三个“事关”:(1)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;(2)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;(3)事关进行伟大斗争、建设伟大工程、推进伟大事业、实现伟大梦想。

  人民群众安全感、满意度显著提升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,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,重点行业、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。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显著提升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“保护伞”得以铲除,社会环境明显净化;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显著提升。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健全,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、规范化、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。

  五个坚持:(1)坚持党的领导、发挥政治优势;(2)坚持人民主体地位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;(3)坚持综合治理、齐抓共管;(4)坚持依法严惩、打早打小;(5)坚持标本兼治、源头治理。

  坚持打早打小,有黑扫黑、无黑除恶、无恶治乱,确保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消灭在萌芽状态。

  重点是农村,城市也要抓,对群众反映强烈、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、行业和领域,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,依法重点整治。

  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,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,要亲自研究部署,一级抓一级,层层抓落实。

  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,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。

  要把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同反腐败、基层“拍蝇”结合起来,把扫黑除恶与加强基层组织结合起来,既有力打击震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,又有效铲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滋生土壤。

  (1)围绕政治站位。(2)围绕依法严惩。(3)围绕综合治理。(4)围绕深挖彻查。(5)围绕组织建设。(6)围绕组织领导。

  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《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(法发〔2018〕1号)

  12、两高两部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(案件)是什么?

  7类典型案件:非法拘禁、敲诈勒索、寻衅滋事、强迫交易、聚众斗殴、故意毁坏财物、故意伤害。

  11类常见伴生行为(案件):开设赌场、组织卖淫、强迫卖淫、贩卖毒品、运输毒品、制造毒品、抢劫、抢夺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、聚众“”。

  (1)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、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。

  (2)利用家族、宗族、宗教、家支势力和采取贿赂、暴力、欺骗、威胁等手段,把持基层政权、操纵干扰破坏基层换届选举、垄断或争抢农村资源、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。

  (3)利用家族、宗族、宗教、家支势力横行乡里、称霸一方、欺压残害百姓的“乡霸”、“村霸”以及采取暴力、威胁等手段在脱贫攻坚、农村经济社会事务中非法捞取不当利益的黑恶势力。

  (4)在征地、租地、拆迁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等过程中聚众闹事,煽动、蛊惑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闹事或的黑恶势力。

  (5)在建筑工程、交通运输、矿产资源、渔业捕捞等行业、领域,强揽工程、恶意竞标、强行阻工、非法垄断经营、非法占地、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。

  (6)以暴力、胁迫等手段,在商贸集市、批发商业市场、车站码头、旅游景区等场所垄断经营、欺行霸市、强迫交易、强收保护费的“市霸”、“行霸”等黑恶势力。

  (11)打着民族、宗教的幌子,宣扬宗教极端思想,从事恐怖活动、分裂活动,暴力抗拒法律实施,以及为争夺草场、林场、虫草、矿产等资源,组织煽动进行烧等扰乱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。

  (12)利用家支或宗族势力集资贩卖运输毒品、武装贩卖运输毒品、包庇纵容涉毒违法犯罪、制造贩卖携带爆炸物品、组织拐卖妇女儿童、组织卖淫嫖娼、伪造矿难杀人骗赔、组织实施盗抢骗及流窜入室盗窃犯罪的黑恶势力。

  (13)利用家支或宗族势力,为谋取非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,介入民事纠纷,有组织地聚众抬尸闹事、烧、堵塞道路、滋扰纠缠、以强凌弱,扰乱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。

  (14)利用婚姻、医患、劳资、交通事故等民事纠纷,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,有预谋、有组织地从事敲诈勒索、“碰瓷”诈骗、“职业”医闹,以及利用民间“德古”身份进行非法调解等黑恶势力。

  (15)其他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、制约毒情好转、妨碍脱贫攻坚工作和基层组织建设的黑恶势力。

  “打黑”更多是从社会治安方面出发,强调点对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。“扫黑”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、巩固执政基础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、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,在更大范围内,更全面、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,不但要打击犯罪,还要打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。“扫黑”更加重视综合治理、源头治理、齐抓共管。

  (1)向政治领域渗透,企图操控、把持基层政权;(2)向新行业、新领域扩张,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;(3)向隐蔽化转型,逃避打击能力增强。

  既要查办黑社会性质的组织;又要追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背后的“关系网”和“保护伞”;还要倒查党委、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。

  (1)扫黑;(2)除恶;(3)治乱;(4)“打伞”;(5)“拍蝇”;(6)加强基层组织建设。

  (1)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,人数较多,有明确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骨干成员基本固定;

  (2)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,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,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;

  (3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群众;

  (4)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,称霸一方,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,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,严重破坏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。

  是指以暴力、威胁、滋扰等手段,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严重扰乱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。根据法学家的解释,“恶势力”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:

  (1)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,人数较多(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),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,骨干成员基本固定;

  (2)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,多次(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)以暴力、威胁、滋扰等手段,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、强迫交易、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、故意伤害、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,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;

  (4)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,经济实力较弱,没有大的经济实体,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,或层次较低。

  “保护伞”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,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,或包庇、纵容黑恶犯罪、有案不立、立案不查、查案不力,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,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。

  严格来说,“村霸”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,而是对农村一些流氓恶势力的通俗用语。嫌疑人属于“村霸”范畴,在实际侦办过程中可从其行为表现特征来判定:

  (2)无事生非、无理取闹、打架斗殴、聚众闹事,危害农民群众利益,群众不敢惹、乡村干部不敢管的;

  (4)有组织、有固定成员,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,极度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;

  (5)对乡村干部不满,寻衅滋事、无理取闹,或者依仗其家族、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;

  (6)诬告陷害,利用热点难点、矛盾纠纷,操纵闹事,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;

  在村“两委”换届中,组织部门协调政法、纪检、信访等8个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,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,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挡在门外。

  (2)欺压群众、横行霸道、群众反映强烈,涉及“村霸”村闹、宗族恶势力、黑恶势力的;

  (4)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,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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