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交所担忧中小板独裁权 股权高度统一对监管是极大挑战_产品中心_开云体育官方登录入口-KYSPORTS国际 
产品中心
产品中心

深交所担忧中小板独裁权 股权高度统一对监管是极大挑战

时间: 2024-03-09 10:05:55 |   作者: 开云体育官方入口

  上市公司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导致大股东拥有“独裁权”的现象,正引发中国监管部门的格外的重视。统计显示,目前A股已有21家中小盘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/3,可以独自就重大事项“拍板”。

  总经理宋丽萍昨天在2010年OECD亚洲公司治理圆桌会议上透露,目前在中小板和创业板已经上市的669家公司中,非公有制企业占85%,其中不少还是家族企业。其次,股权高度集中,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为37%,五分之一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%。最后,股东和管理层高度统一,将近一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担任董事长,这些董事长中又有40%兼任总经理。

  宋丽萍称:“上市公司股东和管理层的‘高度统一’,这样的企业在短期内集中进入长期资金市场,并在公司治理上完成向公众公司的转换,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。”

  在同一场合,中国证监会上市部主任杨桦也表示,证监会将适时修订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,同时将完善民事诉讼制度,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。

  据了解,为防范因“一股独大”也许会出现的利益输送,中国证监会正格外的重视这一现象,并已在公司上市审批时设置多道门槛防止“隧道效应”。

  所谓“隧道效应”,是指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挖掘利益输送的“隧道”,从上市公司转移资金或资产,使上市公司以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。

  数据统计显示,截至目前,在522家中小板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票比例超过66.67%的有21家,占比4.03%;超过50%的有92家,占比17.66%;持股比例在20%以上的有352家,占比67.56%;10%以上的有99家,占比19%;其余5家持股占比均超过5%。

  深交所一研究所人士对此解读道,超过66.67%持股可以自主地决定公司重大事项,比如增资、合并、修改章程。50%为绝对控股界限;20%~25%为国际上公认的控制股权的人持股比例界限;10%为单个股东召集、主持股东大会的持股比例界限;3%是单个股东行使股东大会提案权的持股比例;1%是股东提出派生诉讼的持股比例要求。

  也就是说,在中小板公司中,有21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有“拍板权”。其中,(002498)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达86.49%。(002378)和(002269)的持股比例均超过80%。

  而有超过17%的中小板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状态,更有近九成的中小板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处于相对控股状态,“这一比例远超于英国证券市场上20家最大上市公司存在控制股权的人的比例,也超过英国证券市场所有上市公司存在控制股权的人的比例。”该人士分析道,但接近于相对传统的德国证券市场。

  但在控制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,也有专家觉得虽然有可能出现个别公司将上市公司当作“提款机”或 “抽血”工具,但不能否认“一股独大”有时能有效缓解股东集体行动的难题,更加有利于公司治理绩效的提升。

  而从深交所提供的多个方面数据显示,中小板公司中单一自然人控制的企业约有96家,家族性控制企业有126家。

  一投行人士向记者表示,证监会在对上述这些集权控股公司进行IPO审核时,会设置一些关卡,“在我们看来,就是为防范因股权集中度过高、家族企业利益高度一致性,而产生的利益输送。

  该投行指出,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,在创业板公司做IPO时,将对发行人和关联人设立合资企业进行着重关注,并声明“如果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,若是关联方为该公司的董监高或其亲属,一定要进行清理;如果发行人与控制股权的人和实际控制人合资设立,且控制股权的人和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,也必须清理”。

  此外,该投行还指出,虽然分拆上市创业板第一单已经落定,但操作该项目目前难度很大,“主要是各项指标都比较高,包括业绩、资产金额来源、持股票比例等等都严控。而通常来说,即便发行人不是由上市公司控股,但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个,也比较难以获得通过。”为了支持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“佐力药业”)单独上市,(600527)在2007年11月将所持佐力药业的3720万股转让,从而从第一大股东退居至第二。

  据该投行表述,如果拟上市企业为家族企业,而家族内某人以前有过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,即便现在并不持有股权,“基本不会让你过。”他描述,之前他操作的一个企业就是因为存在该问题而被打回,“会里的意思是,家族企业就是当作一个整体来对待。”

  另外,Wind统计显示,相对于第一大股东平均38.12%的持股票比例,第二、第三大股东平均持股票比例仅有12.1%和5.34%。即便是后二者持股比例相加,也与第一大股东相差悬殊,在做重大决策时难以与其抗衡。

  “这意味着我国中小板公司普遍属于典型的股权控制型,而非管理控制型。”该人士指出,这种股权结构决定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,即并购行为几乎没办法对公司发生实质性影响,“因为除非控制股权的人自愿放弃控制权,否则收购者根本不会触及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,并形成外部接管的压力。”

  不仅如此,大股东的一权独大,使得中小股东的话语权被压缩到了极致。“目前情况看,即便是实行累积投票,中小股东的话语权依然没办法得到体现。”该的人说,“累积投票权”适用的前提是“股权分散模式下每一单独股东都无法绝对控股,各个股东具有自己的代言人继而实现相互制衡。”“但中小板股权如此集中下,即使是中小股东选派出自己的股东,但按照股权比例,控制股权的人仍然在董事会中可以占据优势地位,这种制衡性的目的根本无从实现。”